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获赔208万,侵权人极力模仿罐装“乌苏”啤酒获赔208万
准噶尔盆地西南缘的古丝绸之路上,矗立着一座以啤酒闻名的城市——新疆乌苏。 这里生产的乌苏啤酒远近闻名,因其风味独特而被昵称为“致命大乌苏”。
但俗话说“名人多,是非多”,火爆的乌苏啤酒也引来了“高仿”产品,比如“鸟苏”啤酒。
近日,南京中院对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生效。 侵权人极力模仿红罐“乌苏”啤酒,生产、销售红罐“鸟苏”啤酒。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全力支持权利人208万元的赔偿请求。 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乌苏啤酒(右一)与高度相似的鸟苏啤酒(南京中医院供图)
据了解,乌苏啤酒公司从2016年开始使用“红色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通过长期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某啤酒公司发明了“鸟苏”作为企业名称。 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6942919号“NIAOSU”商标,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500ml红罐装乌苏啤酒类似的“NIAOSU”牌啤酒。
对比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与原告红色罐装乌苏啤酒的包装,虽然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均采用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产品名称、产品形状、标识位置、净重等。内容与其他文字信息及其排列方式基本一致,整体质量高度相似。 原告红色罐装乌苏啤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推广和使用,取得了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各被告作为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 因此,各被告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被告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名称“乌苏”在成立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双方是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 被告在其应知的情况下,仍捏造高度相似的“鸟塑”作为该公司的商号。 被告“搭便车”的意图十分明显,违背了经营者生产经营应当遵循的基本诚信原则。 ,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开资料显示,乌苏啤酒于20世纪80年代创立于新疆乌苏市。 2006年,乌苏啤酒推出颠覆性产品“红乌苏”,广受消费者喜爱。 此后十几年,“红乌苏”在新疆大获成功,销售逐渐延伸至国内其他省份,成为现象级产品。 2019年,乌苏啤酒总销量呈现井喷增长态势; 2020年,乌苏啤酒全国销量增长27%,疆外市场开始与新疆市场持平; 2021年,乌苏啤酒销量同比增长34%,市场几乎出现了缺货、缺货的情况。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是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去年10月30日,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销量、收入三大指标2023年1月至9月利润实现持续增长,其中啤酒销量达到265.17万升。 ,同比增长4.95%; 实现营收130.29亿元,同比增长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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