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请病假遭开除,保安马某维权胜诉:公司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一场因口头请病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新疆引起了广泛关注。马某,一名在新疆某公司担任保安的员工,因在工作期间突感不适并口头向保安队长请假后住院治疗,竟被公司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经过仲裁和法院的审理,马某最终维权胜诉,公司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据悉,马某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并未为马某缴纳社保。2022年1月9日,马某在上班时突感身体不适,次日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在住院当天,马某通过电话向保安队长艾某告知了病情及后续住院治疗情况。
然而,公司却在马某住院治疗期间要求其上班,并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马某对此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表明,公司应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2年1月工资及医疗费损失,共计7194元。
公司对此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认为马某住院并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擅自离岗,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同时,公司还认为即使未为马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住院产生的费用也应当比照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标准支付,而非公司全额承担。
然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并未采纳公司的观点。法院认为,马某住院治疗期间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马某住院治疗期间要求其上班,并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负伤,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马某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差额、医疗费损失及赔偿金共计7194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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