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证据标准明确:录音、短信、视听资料等均可作为关键证据
近日,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详细阐述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规范,并明确了家庭暴力证据的标准。
《意见》共计24条,采用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家庭暴力证据标准这一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需要依据一系列基本证据条件。
若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则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若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则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并辅以其他类型的证据,如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此外,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以及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记录等,均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辅证。
《意见》还强调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内容以及告诫实施流程的细化规范。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同时,《意见》还规定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和内容,并附注了相关法律条款。
为了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其中,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则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共同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据统计,仅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出具了9.8万份告诫书,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警示器”和“缓冲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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